1、 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,在伤后1~3个月进行,如组织、器官、肢体缺损,器官切除、修补,颅骨、颌骨、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。
2、 对于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,组织器官畸形,脊柱骨折的在伤后3~6个月进行。
3、 对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伤后3~6个月进行。
4、 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,颅脑损伤致癫痫,宜在伤后12个月后进行。
5、语言功能障碍,大、小便失禁,性功能障碍,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6~12个月进行。
1、委托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;个人委托携带本人身份证;
2、身份证明(身份证、护照、户籍本、出生证等有效证件);